保證金收取與退還
承租人應當在簽訂本合同時向出租人交納保證金。出租人應當在收取保證金時向承租人開具相應單據(jù),并不得將保證金挪作他用,不得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間將保證金沖抵租金。在合同終止承租人交還租賃車輛時,除扣除擔保范圍內(nèi)承租人應當承擔的款項及保留交通違法保證金外,出租人應當將剩余保證金一次性無息退還承租人;承租方退還車輛15個工作日后,如租賃車輛無違章、未交納停車費、未處理事故等情況,保證金在5個工作日內(nèi)退還承租方。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(nèi)將剩余交通違法保證金一次性無息退還承租人。